2020年年初,南京某男子應聘某家設計公司,招聘的時候主管承諾年薪十多萬,月工資七八千,不足的部分會在年底補足??烧鎸嵡闆r是到了年底,居然發(fā)現(xiàn)和當初承諾的年薪少發(fā)了7萬。
該男子辭職后,尋求勞動仲裁無果,選擇將原單位告上法庭。原單位表示,勞動合同簽只約定了基本工資只有3000,表示并不欠薪。但法院認為公司招聘時給出的承諾一樣有約束力,并且還有某信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
2020年年初,蔡先生看到南京一家設計公司發(fā)布了招聘信息,于是投送了簡歷。很快,這家公司的招聘主管韓某通知蔡先生面試。
在面試過后,韓某又主動發(fā)微信給蔡先生,誠摯邀請蔡先生入職,并承諾年薪在16萬到18萬,月工資在七八千元,不足部分將在年底補齊。
蔡先生慎重考慮后,在當年3月入職。之后,蔡先生多次被提拔,月工資也從最初的7000多漲到了1萬元。但年底合計時,這一年總共只拿到了9萬多元,與當初預期的年收入相去甚遠。
蔡先生辭職后,在勞動仲裁無果后,將原單位告上了法庭。單位則表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只約定了基本工資為3000元。
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孝陵衛(wèi)法庭庭長陳文軍介紹,“用人單位抗辯稱,勞動合同約定每個月基本工資是3000元,且每個月發(fā)工資,原告都簽字確認了,表示不欠薪。同時還提出招聘人員微信承諾年薪的行為,與公司無關”。
法官表示,現(xiàn)在勞動者已經(jīng)有了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但還需要注意合同中具體條款的約定。陳文軍介紹,“為了避免以后發(fā)生爭議,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初就要約定清楚,今后如果雙方發(fā)生爭議,我們法院會考慮工資實際發(fā)送情況還有微信溝通聊天的工資標準協(xié)商情況,來合理確定勞動者工資標準。如果都查不清,就按照一段時間的平均工資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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