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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寧波網(wǎng)記者董小芳通訊員尹杉文/圖
孩子在平衡車俱樂部參加室外培訓時摔傷,俱樂部卻解釋說自己不屬于教育機構,無需承擔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今天,鄞州法院通報了這起侵權糾紛案。
2019年,胡女士在寧波M公司為女兒晶晶(化名)報名了平衡車培訓班,并支付培訓費1萬余元。2020年9月,4歲的晶晶在參加第一次室外培訓時,不慎摔倒受傷。經(jīng)診斷,晶晶兩顆牙齒脫落、兩顆牙齒錯位以及牙床損傷。
事故發(fā)生后,M公司積極陪晶晶就診、墊付醫(yī)療費、多次探望等。但關于賠償問題,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2021年7月,胡女士以M公司侵權為由,向鄞州法院起訴,要求M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萬余元,以及后續(xù)治療和牙齒矯正費2.7萬元。
M公司答辯稱,平衡車俱樂部不屬于教育機構,無需承擔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且已經(jīng)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侵權不能成立;即使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也過高。
法官釋理說法。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M公司作為一家平衡車培訓機構,雖未在教育部門備案,但其實際從事的是教育培訓類的工作,通過系統(tǒng)培訓向學生傳授體育類的技能,故應認定M公司需承擔教育機構責任。且M公司應當預見晶晶首次參加室外培訓,有可能因經(jīng)驗不足、過障礙困難等原因而摔倒受傷,但其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顯然沒有盡到完全的管理職責,故M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法官咨詢了某三甲醫(yī)院口腔科主任,專家認為乳牙摔斷無需種植,根據(jù)晶晶的病歷資料來看,對之后恒牙的萌出基本不會產(chǎn)生太大影響,故對胡女士主張的后續(xù)治療及牙齒矯正費用不予處理,胡女士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酌情將各項損失調整為4000余元。基于家長應當預見未成年人參加該運動可能帶來傷害的風險,酌情認定M公司對胡女士主張的民事賠償承擔80%的責任比例。
法官說法
近年來,未成年人從學科類培訓趨向體育、藝術等培訓,但相關培訓機構不屬于典型的教育機構,亦不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制約,未成年人出現(xiàn)權利受到侵害時常常維權無門。
民法典規(guī)定,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需要教育機構來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所以此類培訓機構應在其管理的范圍內,對培訓對象的人身安全有關的事務盡到妥善管理的職責。對于家長來說,在選擇項目和培訓機構時也要審慎,教學是否專業(yè)、經(jīng)營資質是否良好、場地情況、教育方式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