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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幾天時間,上小學四年級的童童(化名)就用媽媽的手機向游戲平臺充值并打賞主播2.2萬余元,父母與平臺協(xié)商退款未果,將對方訴至法院。今天(4月21日),記者從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在這起案件中,法院沒有像通常那樣對未成年人與平臺間的網(wǎng)絡消費合同是否有效整體作出認定,而是按照每一筆充值金額的大小分別進行判斷。
2022年4月,家住南京高淳的四年級小學生童童在家上網(wǎng)課時被網(wǎng)絡游戲廣告吸引,用媽媽的手機下載某游戲平臺APP并注冊了賬號。在之后的幾天里,童童陸續(xù)向該賬號充值數(shù)十次,每次金額少至10元,多的則有500元。沒幾天下來,他已往這個賬號中充值了2.2萬余元,這些錢被用來刷禮物打賞游戲主播等。童童從上幼兒園時就開始玩家里的平板電腦,小學一年級開始接觸手機,因此對這些操作并不陌生。據(jù)他后來說,父親以前把微信支付密碼貼在了墻上,所以他通過微信支付完成了賬號充值。童童的姐姐發(fā)現(xiàn)后,打電話報了警,民警告知可以聯(lián)系游戲平臺客服溝通,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之后,童童的家人向游戲平臺溝通退款未果,于是以童童的名義起訴至高淳法院。
童童的父母認為,依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當時10歲的童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2.2萬余元的行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追認,亦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該充值消費的合同行為欠缺生效要件。童童的父母請求法院確認案涉消費合同無效,判令對方返還2.2萬余元,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該案審理過程中,游戲平臺公司辯稱,在被告平臺充值消費系成年人所為,且微信支付有密碼和消費通知,童童父母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涉案充值及消費行為系童童所為。該公司還表示,案涉賬戶內(nèi)充值兌換的虛擬貨幣已經(jīng)足額發(fā)放,并基本消耗完畢,不存在退費基礎。因此,游戲平臺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10歲的童童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他與游戲平臺之間的網(wǎng)絡消費合同是否有效呢?
高淳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并沒有像通常情況那樣直接作出認定,而是按照每一筆充值金額的大小分別進行判斷。法院認為,本案中,10歲的童童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根據(jù)其自述的玩手機游戲開始時間以及玩網(wǎng)絡游戲情況等考慮,宜認定其對手機網(wǎng)絡游戲有一定的認知。結合當?shù)貐^(qū)消費水平以及原告家庭生活條件等考慮,童童充值50元及以下的金額宜認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原告主張解除該部分網(wǎng)絡消費關系及退還款項,法院不予支持。而充值金額超過50元以上的款項,結合充值時間、頻率以及沖動性考慮,宜認定系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故該部分網(wǎng)絡消費關系宜認定為無效。同時,法院認為童童的父母未能履行監(jiān)護責任,且未能妥善保管手機,將支付密碼寫在墻上,放任孩子可能在手機上進行消費的行為發(fā)生,存在過錯。而游戲平臺公司未采取有效技術措施識別和阻攔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機進行充值打賞行為,也存在相應過錯。
最終,法院認定童童單筆充值50元及以下的金額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最終酌定由被告游戲平臺公司返還充值款1.3萬元。高淳法院法官助理李曉潔稱,“審理過程中,承辦人認真梳理了該案中每一筆交易發(fā)生的時間、金額及背景。通過多次與童童進行交流,認為其對所從事的打賞、陪玩等行為有充分地認知,對于其微信支付的對象、購買服務的內(nèi)容亦有較為清晰的認知,但對于金額及自身家庭負擔能力的認知存在一定欠缺。”因此,綜合童童的年齡、心智、以往操作經(jīng)驗、家庭情況、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童童對金額50元及以下的交易具有相當?shù)拿袷滦袨槟芰?,對于大額的交易認識不足。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南法軒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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