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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量多且雜,在簽訂合同之后,裝修工程可能會被層層發(fā)包。一旦裝修工人意外受傷,找誰追償,誰來負責就成了麻煩事。今天(6月27日),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就發(fā)布了他們審理的這樣一起案例。
前不久,蘇州市民周某拿房之后,將新房裝修承包給了孫某,并簽訂了裝修合同,之后,孫某將拆墻、敲墻等工作交由張某施工負責。張某以300元一天的價格找到王某到案涉房屋從事拆除。王某上班第一天的中午喝了酒,之后在梯子上作業(yè)時,不小心摔了下來,經過治療是椎體骨折,總的治療費用花了14萬左右,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以及精神八級傷殘。為追討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王某將張某、業(yè)主周某和與業(yè)主簽訂裝修合同的孫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yè)主周某將房屋室內裝修項目發(fā)包給與業(yè)主簽訂裝修合同的孫某,雙方之間形成承攬關系。之后,孫某將拆墻、敲墻,鏟掉墻皮、樓梯主梁切割等業(yè)務交給被告張某。張某找到原告王某從事拆除等勞務??陀^上被告張某與原告王某存在雇傭關系。原告王某當天飲酒后,仍繼續(xù)從事勞務工作,且原告本身從事裝修行業(yè),對自己勞務過程中的工作安全應盡到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對自身安全負責,故對于案涉損失原告王某應承擔一半的責任。被告張某作為雇主,未盡到現(xiàn)場的安全管理義務,未提供合理的勞動工具,放任飲酒的原告從事較為危險的需踩梯子等勞務工作,存在過錯,應承擔另一半的賠償責任。
因原告王某受雇于張某,與其他人員并無法律關系,其他人員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原告王某和找他來工作的張某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零距離》記者/孫艷 編輯/趙夢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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