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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13日),記者獲悉,常州一名男子與房東發(fā)生矛盾,為了所謂的“維權”,他竟然爬上了高架橋上博眼球,造成城區(qū)交通長時間大面積擁堵,最終,他也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2022年6月22日上午6點多,在常州,一名男子爬上高架護欄,并手持菜刀、剪刀,情緒激動,揚言要跳高架。多部門緊急聯(lián)動,至現場處置并組織施救,民警多次上前勸導,但男子始終拒絕溝通,甚至用攜帶的剪刀扎自己腿部,做出自殘行為。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丁超說:“當時正值上班早高峰,長虹路高架也是我們常州武進城區(qū)的主出入口,最終就導致當時武進城區(qū)多個路段交通擁堵?!?/p>
僵持兩個多小時后,民警趁男子注意力分散迅速靠近并將其控制,帶離現場。上午9點,經交警部門全力疏導,城區(qū)交通才恢復正常。經調查,該男子張某53歲,暫住在常州武進一鄉(xiāng)鎮(zhèn)。3年前,張某曾在上海打工,因與工地結款的矛盾,也曾爬上高架進行所謂的“維權”,后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10天。這一次,張某因與房東產生矛盾,認為自己財物被盜,又故技重施,打算再次以爬高架輕生的方式,來吸引眼球,進而滿足自身訴求。
丁超說:“對這件事民警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張某認為家中被盜這件事情,基本上是沒有發(fā)生,于是也對張某進行了釋法說理,之后張某并沒有至派出所去做書面的報案筆錄,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后來三個月之后,張某又臨時想起這件事情,于是又攜帶菜刀和剪刀爬上高架?!?/p>
經司法鑒定,張某作案時及目前患輕型躁狂癥、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有受審能力。
丁超說:“《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人在公眾場所,起哄鬧事的,造成公共場所的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混亂的,涉嫌尋釁滋事罪?!?/p>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公共場所起哄鬧事,且明知自己爬高架的行為會引發(fā)社會關注并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仍積極追求該后果的發(fā)生。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勸說、處置時,他拒絕不配合,并伴有自殘行為,導致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因被告人張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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