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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并發(fā)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店招“碰瓷”知名餐飲商標“宴遇”的案子引發(fā)了關注,再次提醒廣大商家,即便是在給店鋪起名時也不能動“傍名牌”的小心思。
2011年,廈門一家餐飲公司注冊了“宴遇”系列商標,并對這一系列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數年運營,“宴遇”名氣越來越大,在業(yè)界獲得了多個榮譽。去年,廈門這家公司將位于江寧的一家名叫“宴遇西夏”的餐館告上了法庭。原來,這家餐飲店門頭招牌上寫有“寧夏美食宴遇西夏”幾個字,店內餐桌紙巾盒、點餐卡、訂餐卡等位置都印有“宴遇西夏”文字。經比對,江寧這家餐廳中的“宴遇”文字,與原告注冊商標中的“宴遇”文字相同,僅在字體方面略有差異。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朱賀介紹,“我們通過客觀事實來推斷被告的意圖,作為同行業(yè),我們認為他們應該有注意的義務,而且他們兩個做的食品也比較接近,所以我們認定他是有侵權的故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同為餐飲從業(yè)者,應當對“宴遇”品牌在先使用的情況盡到必要審查義務,在登記字號時合理避讓。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guī)定認定。本案中,原被告存在市場競爭關系,被告使用“宴遇某夏”不可避免地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停止使用“宴遇”字樣,并賠償原告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1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決。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朱賀介紹,“現在,我們國家提倡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思想上要重視,不要有攀附名牌的想法,特別提醒,知識產權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在無法證明實際損失或者是違法收益的情況下,可能面臨很高金額的賠償,得不償失”。法官提醒,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避免侵權。
(《零距離》記者/劉舒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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